聚富赢家
- 产品特色
- 保险利益
- 费用说明
- 核保规则
- 产品示例
- 产品条款
资深理财的专业投资;可灵活追加,自由提取;账户转换实现智能理财;更享有多重保障及满期金给付。
资深理财,专业投资
资深投资管理团队专业实现价值,规模投资分散风险,基金组合投资减少投资波动。
定期定投,长期投资
以定期定额的方式追加投资,可以有效摊低长期投资成本,集腋成裘,聚沙成塔。
灵活追加,自由提取
资金扣除初始费用后,将全部进入投资账户,运作灵活方便,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增加投资金额或依照保险条款规定以书面形式申请部分或全部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以满足您的不时之需。
账户转换,智能理财
可以随时在各账户中根据自身的判断转换账户资产,调整资产配置,无次数限制,全部免费。
账户透明,服务周到
您可以通过招商信诺的公司网站,或者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288,查询每个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随时了解自己的投资状况。
多重保障,人生无忧
可享有身故保障、全残保障、以及获得满期保险金的给付。
温馨提示:本产品仅在上海、深圳、南京、成都、杭州各城市招商银行合作网点有销售。
1、 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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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时的年龄≥2周岁 |
身故保障=基本保险金额+个人账户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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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岁≤身故时的年龄<2周岁 |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60%+个人账户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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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时的年龄<1周岁 |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30%+个人账户价值 |
2、 全残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个人账户价值
3、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按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1、 初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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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年度 |
基本保险费 |
定期额外保险费 |
不定期额外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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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0%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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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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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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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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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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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及以上 |
0% |
2、 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性别、基本保险金额及其在各保单年度的年龄确定
3、 保单管理费:6元/月
4、 资产管理费: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距上次评估日天数/365×资产管理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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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
资产管理费率 |
|
先锋 A 型账户 |
每年1.75% |
|
和谐 A 型账户 |
每年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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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利 A 型账户 |
每年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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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A 型账户 |
每年0.5% |
5、退保费用和部分提取费用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投保人申请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或在犹豫期后退保,本公司在各保单年度以退保或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为基数按下表规定的比例收取费用。
|
保单年度 |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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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保单年度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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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保单年度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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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保单年度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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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保单年度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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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保单年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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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保单年度及以后 |
0% |
投保人年满18周岁
被保险人年龄为60天—60周岁
缴费方式:月缴或年缴王先生,30岁,在理财专家的建议下,购买了招商信诺聚富赢家投资连结保险计划一,每年缴付10,000元,其中基本保险费每年6,000元,定期格外保险费每年4,000元,并且在投保时缴纳不定期的额外保险费90,000元,则在不同的投资账户投资回报率分别为低、中、高的假设下,其未来可能的个人账户价值如下表所示:
| 保单年度 | 年龄 | 基本保险费 | 额外保险费 | 累计保险费 | 基本保险金额 | 初始费用 | 保单管理费 | 风险保险费 | 投资帐户初始金额 |
| 1 | 31 | 6,000 | 94,000 | 100,000 | 250,000 | 6,760 | 72 | 277 | 93,240 |
| 2 | 32 | 6,000 | 4,000 | 110,000 | 250,000 | 1,660 | 72 | 290 | |
| 3 | 33 | 6,000 | 4,000 | 120,000 | 250,000 | 760 | 72 | 306 | |
| 4 | 34 | 6,000 | 4,000 | 130,000 | 250,000 | 760 | 72 | 327 | |
| 5 | 35 | 6,000 | 4,000 | 140,000 | 250,000 | 760 | 72 | 351 | |
| 6 | 36 | 6,000 | 4,000 | 150,000 | 250,000 | 460 | 72 | 380 | |
| 7 | 37 | 6,000 | 4,000 | 160,000 | 250,000 | 460 | 72 | 413 | |
| 8 | 38 | 6,000 | 4,000 | 170,000 | 250,000 | 460 | 72 | 450 | |
| 9 | 39 | 6,000 | 4,000 | 180,000 | 250,000 | 460 | 72 | 492 | |
| 10 | 40 | 6,000 | 4,000 | 190,000 | 250,000 | 460 | 72 | 538 | |
| 11 | 41 | 6,000 | 4,000 | 200,000 | 250,000 | 160 | 72 | 590 | |
| 12 | 42 | 6,000 | 4,000 | 210,000 | 250,000 | 160 | 72 | 647 | |
| 13 | 43 | 6,000 | 4,000 | 220,000 | 250,000 | 160 | 72 | 710 | |
| 14 | 44 | 6,000 | 4,000 | 230,000 | 250,000 | 160 | 72 | 780 | |
| 15 | 45 | 6,000 | 4,000 | 240,000 | 250,000 | 160 | 72 | 857 | |
| 20 | 50 | 6,000 | 4,000 | 290,000 | 250,000 | 160 | 72 | 1,375 | |
| 25 | 55 | 6,000 | 4,000 | 340,000 | 250,000 | 160 | 72 | 2,210 | |
| 30 | 60 | 6,000 | 4,000 | 390,000 | 250,000 | 160 | 72 | 3,546 | |
| 35 | 65 | 6,000 | 4,000 | 440,000 | 250,000 | 160 | 72 | 5,675 | |
| 40 | 70 | 6,000 | 4,000 | 490,000 | 250,000 | 160 | 72 | 9,044 | |
| 45 | 75 | 6,000 | 4,000 | 540,000 | 250,000 | 160 | 72 | 14,311 |
| 低(演示利率:1%) | 中(演示利率:4.5%) | 高(演示利率:7%) | ||||||||
| 保单年度 | 年龄 | 账户价值 | 身故给付 | 现金价值 | 账户价值 | 身故给付 | 现金价值 | 账户价值 | 身故给付 | 现金价值 |
| 1 | 31 | 93,820 | 343,820 | 89,129 | 97,071 | 347,071 | 92,218 | 99,394 | 349,394 | 94,424 |
| 2 | 32 | 102,817 | 352,817 | 98,704 | 109,777 | 359,777 | 105,386 | 114,888 | 364,888 | 110,293 |
| 3 | 33 | 112,795 | 362,795 | 109,412 | 123,978 | 373,978 | 120,258 | 132,413 | 382,413 | 128,440 |
| 4 | 34 | 122,853 | 372,853 | 120,396 | 138,796 | 388,796 | 136,020 | 151,142 | 401,142 | 148,119 |
| 5 | 35 | 132,987 | 382,987 | 131,657 | 154,255 | 404,255 | 152,713 | 171,156 | 421,156 | 169,444 |
| 6 | 36 | 143,496 | 393,496 | 143,496 | 170,694 | 420,694 | 170,694 | 192,861 | 442,861 | 192,861 |
| 7 | 37 | 154,076 | 404,076 | 154,076 | 187,838 | 437,838 | 187,838 | 216,050 | 466,050 | 216,050 |
| 8 | 38 | 164,725 | 414,725 | 164,725 | 205,714 | 455,714 | 205,714 | 240,823 | 490,823 | 240,823 |
| 9 | 39 | 175,439 | 425,439 | 175,439 | 224,352 | 474,352 | 224,352 | 267,285 | 517,285 | 267,285 |
| 10 | 40 | 186,212 | 436,212 | 186,212 | 243,779 | 493,779 | 243,779 | 295,550 | 545,550 | 295,550 |
| 11 | 41 | 197,344 | 447,344 | 197,344 | 264,341 | 514,341 | 264,341 | 326,060 | 576,060 | 326,060 |
| 12 | 42 | 208,530 | 458,530 | 208,530 | 285,768 | 535,768 | 285,768 | 358,643 | 608,643 | 358,643 |
| 13 | 43 | 219,764 | 469,764 | 219,764 | 308,093 | 558,093 | 308,093 | 393,440 | 643,440 | 393,440 |
| 14 | 44 | 231,039 | 481,039 | 231,039 | 331,349 | 581,349 | 331,349 | 430,598 | 680,598 | 430,598 |
| 15 | 45 | 242,350 | 492,350 | 242,350 | 355,572 | 605,572 | 355,572 | 470,275 | 720,275 | 470,275 |
| 20 | 50 | 299,132 | 549,132 | 299,132 | 492,440 | 742,440 | 492,440 | 712,714 | 962,714 | 712,714 |
| 25 | 55 | 355,231 | 605,231 | 355,231 | 659,055 | 909,055 | 659,055 | 1,048,518 | 1,298,518 | 1,048,518 |
| 30 | 60 | 408,447 | 658,447 | 408,447 | 860,355 | 1,110,355 | 860,355 | 1,512,716 | 1,762,716 | 1,512,716 |
| 35 | 65 | 455,207 | 705,207 | 455,207 | 1,101,099 | 1,351,099 | 1,101,099 | 2,152,940 | 2,402,940 | 2,152,940 |
| 40 | 70 | 489,801 | 739,801 | 489,801 | 1,385,063 | 1,635,063 | 1,385,063 | 3,033,689 | 3,283,689 | 3,033,689 |
| 45 | 75 | 503,297 | 753,297 | 503,297 | 1,713,718 | 1,963,718 | 1,713,718 | 4,241,960 | 4,491,960 | 4,241,960 |
1、上表表中个人账户价值已经扣除了个人账户资产管理费;
2、本演示基于公司的投资收益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收益可能出现负值;
3、各项保险利益反映的是保单年度末的值,并假设没有部分提取。
招商信诺聚富赢家投资连结保险 2009-09-21
招商信诺聚富赢家投资连结保险 2008-07-25
招商信诺聚富赢家投资连结保险 2008-09-09
招商信诺聚富赢家投资连结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ü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自投保人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按投保人不同投资选择进行处理: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的,退还全部所交保险费;生效后立即投资的,退还个人账户价值及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犹豫期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可能会存在退保损失。 11.
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
ü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4.
2.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评估日”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详细解释。 41.
3.请您留意投资账户的说明,包括特征、投资工具等的详细解释,以及风险保费的费率表。 附表1、2.
ü 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 保障条款
1. 保险合同构成
2. 投保年龄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5. 保险期间
6. 保险费及其分配
7. 保险费缓交期
8. 基本保险金额及其变更
9. 宽限期及本合同效力的中止
10. 合同效力的恢复
1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部分 投资条款
12. 投资账户的设立
13. 投资账户的管理
14. 投资账户的变更
15. 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评估
16. 个人账户的投资单位数
17. 投保人对投资账户的选择
18. 个人账户价值的确定
19. 暂停或迟延评估和交易
20. 账户转换
21.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
第三部分 费用条款
22. 初始费用
23. 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
24. 资产管理费
25. 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
26. 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
第四部分 一般条款
27.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28.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9. 受益人
30.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31.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调查权
34. 诉讼时效
35. 保险金申请
36. 保险金给付
37. 其它核定结果
38. 宣告死亡处理
39. 合同内容变更
40. 投保信息变更
41. 释义
附表1.
附表2.
招商信诺聚富赢家投资连结保险条款
|
第一部分 保障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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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险合同构成 |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构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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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投保年龄 |
年满18周岁(见41.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见41.2)的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年龄在60天至60周岁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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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见41.3)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见41.4)给付基本保险金额(见41.5),并按本合同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见41.6)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不足1周岁,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30%的基本保险金额,并按本合同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60%的基本保险金额,并按本合同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本合同所称全残(见41.7),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并按本合同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向被保险人给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第180天治疗仍未结束,我方将根据被保险人第180天的身体情况鉴定决定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您方不得再以第180天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为由提出全残保险金给付申请。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全残,我方不支付任何全残保险金。 三、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见41.8)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该保单周年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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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在被羁押、关押服刑期间由于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死亡;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41.9)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四、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41.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41.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41.12)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七、战争(见41.13)、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见41.14)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八、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原因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价值以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价值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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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保险期间 |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且在本公司收到投保人交纳的首期保险费后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见41.15)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24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被保险人满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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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保险费及其分配 |
一、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包括期交保险费和不定期额外保险费。 (一) 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分为基本保险费和定期额外保险费。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交费日期和交费金额交纳期交保险费。 (二) 不定期额外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交付不定期额外保险费。 (1) 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2) 每次交纳的不定期额外保险费不低于人民币500元,且是100元的整数倍。在保证符合监管机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可以提高或降低最低不定期额外保险费的要求。 二、欠交保险费的处理 如果投保人有欠交的期交保险费,那么在任何一个保单年度(见41.16)内,对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将先补交其欠交的期交保险费,然后交纳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剩余部分作为不定期额外保险费。 补交期交保险费时按欠交期数的时间先后顺序补交。 对于投保人补交的期交保险费,本公司将按该期交保险费应交纳的保单年度根据本合同“初始费用”的规定扣除初始费用(见41.17)。 三、保险费的分配 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在按本合同“初始费用”的规定扣除初始费用后,剩余保险费根据投保人指定的投资比例按如下价格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转入个人账户中。 (一) 对于首次保险费,投保人可以选择在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或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分别为: (1) 投保人选择在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的,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为本合同犹豫期结束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2) 投保人选择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的,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为本合同生效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二) 对于以后定期交纳的期交保险费和补交的期交保险费,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为本公司确认收到保险费之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三) 对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申请交纳的不定期额外保险费,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为本公司收到该笔保险费并且批准申请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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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保险费缓交期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投保人已经按本合同的规定交纳了第1期至第12期的期交保险费,可以书面申请保险费缓交期,投保人于本公司核准日后的下个保险费到期日(见41.18)起缓交期交保险费。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的规定收取风险保险费(见41.19)和保单管理费(见41.20)。当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时,保险费缓交期终止,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及时交纳保险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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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基本保险金额及其变更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投保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满1年后,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必需符合下表中最低基本保险金额的规定:
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自本公司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的下一个保单周月日(见41.21)的24时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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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宽限期及本合同效力的中止 |
当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应从个人账户中扣取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时,本公司应书面通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并给予投保人自其个人账户余额为零后下一个保单周月日起60日的宽限期。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者,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日的24时中止效力。如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见41.22)的,本公司仍然承担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 本公司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 ||||||||||||||||
|
10. |
合同效力的恢复 |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书面申请,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且投保人交清欠交的期交保险费后当日的24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投保人申请复效时应另行指定补交的期交保险费及未来保险费的投资账户及各投资账户的资金分配比例。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未与本公司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时,本公司按合同解除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的规定扣除退保手续费后将余额退还给投保人。 | ||||||||||||||||
|
11.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向本公司提交解除合同申请书和保险合同原件等退保资料。 如果投保人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须一并解除。 一、犹豫期退保 自投保人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 如果投保人选择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所交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二) 如果投保人选择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的,本公司按收到投保人提交的全部退保资料并且审核通过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连同所收取的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一并退还给投保人。本合同自始无效。 二、犹豫期以后退保 投保人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递交的全部退保资料并且审核通过之日起终止效力,本公司按本合同终止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的规定扣除退保手续费后将余额退还给投保人。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退保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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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投资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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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投资账户的设立 |
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独立的投资账户(详见附件“投资账户说明”)供投保人选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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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投资账户的管理 |
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本公司通过投资账户管理和计量与本合同有关的投资活动,由投资活动产生的投资损益及资本盈亏均计入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的管理权归本公司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可以将部分或全部的管理权委任给本公司以外的保险资金管理机构。 投资账户的资产每年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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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投资账户的变更 |
在市场环境改变或出现新的投资渠道时,本公司可以设立新的投资账户;在充分保护投保人利益、符合监管部门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合并、分立或关闭投资账户,或合并、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本合同项下个人账户的资产价值不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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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评估 |
投资账户价值为投资账户总资产减去投资账户总负债。 投资账户总资产是指某一投资账户下所拥有的按监管部门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出的资产总额。投资账户总负债是指该投资账户中应予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投资产品款、交易费用、管理费用、法定税费和其它负债等。 投资账户的资产以投资单位计量,转入投资账户中的保险费均按该账户投资单位价格计算相应的投资单位数。 投资单位数=分配到该投资账户的保险费/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 投保人向本公司买入投资单位时的价格或投保人向本公司卖出投资单位时的价格,按本合同规定的相应的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确定。投资单位价格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通常情况下,本公司至少每周对投资账户资产价值评估一次,至少每月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公布投资账户单位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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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个人账户的投资单位数 |
一、初始投资单位数 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的初始投资单位数,等于分配至各投资账户的金额除以与其相应的投资单位价格。 二、投资单位数的增减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的投资单位数将随着保险费的交付、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的收取、全部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的转换或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而相应增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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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投保人对投资账户的选择 |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并确定保险费进入各个投资账户的比例。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批准后,变更其未来保险费进入各投资账户的比例。 变更后的投资账户资金分配比例将于本公司批准变更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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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个人账户价值的确定 |
个人账户是本公司为投保人单独设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本合同项下投保人在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量。 个人账户价值等于本合同项下投保人在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与其相应的投资单位价格的乘积之和。 本公司每年将至少提供一份投资连结保险年度报告给投保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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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暂停或迟延评估和交易 |
当出现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如下情况导致无法按时对投资账户进行正常评估和交易时,本公司可以暂停或迟延投资账户的评估和交易。 一、投资账户投资的证券市场被关闭或被限制、暂停交易时; 二、投资账户的投资对象被暂停交易或计价时; 三、投资账户内的资产不能被估价或不能按既定的投资目标被投资时; 四、其他不可抗力(见41.23)因素导致本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投资账户评估和交易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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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账户转换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从一个投资账户全部或部分转移至其它账户。 投资账户转换以投保人的转换申请获本公司批准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完成。 投保人每次申请的转换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以转出的金额计算)。 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的规定收取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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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 |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以卖出投资单位的方式,根据本合同“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的规定扣除部分提取手续费之后提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投资单位的价格按本公司收到并同意部分提取申请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 投保人每次申请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而且提取后个人账户的剩余价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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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费用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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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初始费用 |
对投保人交纳的各种保险费,本公司按下表方法和比例扣除初始费用后,将剩余保险费按本合同的规定买入投资单位,转入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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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 |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将按每月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收取日(见41.24)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以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从个人账户中扣取每月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 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基本保险金额及其在各保单年度的年龄确定,详见附表“风险保险费费率表”。在保证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可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但最高限额为“风险保险费费率表”的110%。 保单管理费每月人民币6元。 本公司将按照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的价值比例,分配上述两项费用在各投资账户中的扣取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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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资产管理费 |
本公司对每一投资账户收取的资产管理费(见41.25)为: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距上次评估日天数/365×资产管理费率。 各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率详见附件“投资账户说明”。 资产管理费将于评估投资账户价值时从投资账户价值内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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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 |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投保人申请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或在犹豫期后退保,本公司在各保单年度(见41.26)以退保或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为基数按下表规定的比例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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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 |
本公司为投保人免费进行投资账户转换。 在符合监管机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前提下,本公司可以设定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但最高不超过转出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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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一般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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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合同时,本公司按解除合同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的规定扣除退保手续费后将余额退还给投保人。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合同时,本公司按解除合同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会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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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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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受益人 |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并且审核通过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该申请于批注生效日期(见41.27)起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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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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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已超过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应按本条第三、第四款的规定处理。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实收保险费少于应收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按知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从个人账户中以扣除投资单位的形式,收取应收保险费与实收保险费之间的差额。 四、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实收保险费多于应收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知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将多收的保险费按投保人最近确定的投资比例以购买投资单位的方式,分配到个人账户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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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天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经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对于因迟延通知所增加的任何调查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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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调查权 |
投保人同意凡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治疗或住院或具有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任何医生(见41.28)、医院(见41.29)(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释义”中所定义的医生、医院或诊所),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病状、以及任何住院、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本公司。 本公司若认为必要可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被保险人应当同意,费用由本公司支付。在本公司认为必要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要求验尸,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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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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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领保险金时,申请人需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一、申领身故保险金,申请人需提供: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及身份证明; (3)受益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4)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申请人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 二、在申领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需提供: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户籍及身份证明; (3)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书(需自费提供); (4)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出院小结; (5) 申请人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 三、申领满期保险金,申请人需提供: (1)保险合同; (2)满期保险金受益人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四、申领保险金时其他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该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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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保险金给付 |
本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或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将在调查核实后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以人民币支付,不含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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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其它核定结果 |
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本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本公司按解除合同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的规定扣除退保手续费后将余额退还给投保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合同时,本公司按解除合同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的规定扣除退保手续费后将余额退还。如果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余额退还给投保人。如果是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余额退还给受益人;但若投保人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余额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本公司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本公司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在收到本公司相关通知后之日起30日内向本公司退回或者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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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宣告死亡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书宣告的被保险人身故日期作为保险事故发生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扣除个人账户价值之外的部分,本合同的效力由您我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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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合同内容变更 |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本公司将会给投保人送交一份新的保险单或在原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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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投保信息变更 |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投保人提供给本公司的职业、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公司及时为投保人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果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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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释义 |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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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周岁 |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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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保险利益 |
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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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本公司 |
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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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受益人 |
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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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的保险金额。如果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变更基本保险金额,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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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
评估日 |
本公司对投资账户资产评估时,记取账户中各项投资单位价格的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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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
全残 |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中枢神经系统或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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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
保单周年日 |
指每年与本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日期。如果该月份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其最后一日作为周年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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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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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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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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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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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
战争 |
指无论宣战与否的战争,或者是任何类似战争的行动,包括由政权国家出于经济、领土、民族、政治、种族、宗教等目的所采取的任何军事行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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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 |
恐怖主义 |
指危害人身或财产的武力行动、武力威胁、暴力行动、暴力威胁,或下达上述行动的命令。或是指下达破坏干扰电子或通讯系统行动的命令,且无论执行这一行动的个人或团体是否与任何组织、政府、政权、主权、军权有任何联系。这类行动、威胁、命令会有威吓、强迫、伤害政府或人民或扰乱经济的效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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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5 |
生效日期 |
指保险单上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一栏中所显示的年月日。本合同的保障自生效日期的24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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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 |
保单年度 |
指自本合同生效日期24时起至下一年与本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日期的24时止的期间,或自保单周年日24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24时止的期间,如果该月份无与本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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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 |
初始费用 |
用于支付佣金、核保、出单、维护等各项保单成本而收取的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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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8 |
保险费到期日 |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对于除了年交方式之外的交费方式,如果在任何的月份,没有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那一天,则该月份的最后一天为保险费到期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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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9 |
风险保险费 |
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保障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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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0 |
保单管理费 |
因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服务管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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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 |
保单周月日 |
指每月与本合同生效日相对应的日期。如果该月份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其最后一日作为周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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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 |
保险事故 |
本合同约定的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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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3 |
不可抗力 |
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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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4 |
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收取日 |
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本公司每月从个人账户中扣除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的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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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5 |
资产管理费 |
因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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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6 |
保单年度 |
指自本合同生效日期24时起至下一年与本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日期的24时止的期间,或自保单周年日24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24时止的期间,如果该月份无与本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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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7 |
批注生效日期 |
指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审核批准后在批注上所注明的该变更生效的起始年月日。批注中所包含的变更将自批注生效日期的24时(北京时间)起开始产生效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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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8 |
医生 |
指在医院内合法执业并具有医师执照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是医生的情况,也不包括任何与被保险人具有商业联系的医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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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9 |
医院 |
指任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本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我方所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全天24小时治疗和护理服务。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 一、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部门; 二、养老院、戒毒所或戒酒所; 三、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疗养院,或提供护理、康复、恢复治疗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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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
投资账户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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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A型账户 |
账户特征:遴选优质股票型开放式基金,追求长期的投资账户增值。 主要投资工具: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现金及银行存款。 投资策略:通过对中国基金市场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遴选继往投资表现优异、投资风格稳定、公司治理良好的股票型开放式基金,以期努力实现投资账户的长期增值。 投资组合限制:95%-100%投资于股票型开放式基金,0%-5%现金、银行存款用于备付需要。 资产管理费用:每年费率不超过投资账户价值的2.0% 。当前年费率为1.75% ,在符合相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调整资产管理费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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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A型账户 |
账户特征:遴选优质配置型开放式基金,追求当期收益和长期资本增值相平衡。 主要投资工具:配置型开放式基金、现金及银行存款。 投资策略:通过对中国基金市场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遴选继往投资表现优异、投资风格稳定、公司治理良好的配置型开放式基金,以期努力实现投资账户均衡增值。 投资组合限制:95%-100%投资于配置型开放式基金,0%-5%现金、银行存款用于备付需要。 资产管理费用:每年费率不超过投资账户价值的2.0% 。当前年费率为1.75% ,在符合相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调整资产管理费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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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利A型账户 |
账户特征:遴选优质债券型开放式基金,追求较高水平的和稳定的当期收益。 主要投资工具:债券型开放式基金、现金及银行存款。 投资策略:通过对中国基金市场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遴选继往投资表现优异、投资风格稳定、公司治理良好的债券型开放式基金,以期努力实现投资账户获得较高水平的和稳定的当期收益。 投资组合限制:95%-100%投资于债券型开放式基金,0%-5%现金、银行存款用于备付需要。 资产管理费用:每年费率不超过投资账户价值的2.0% 。当前年费率为1.75% ,在符合相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调整资产管理费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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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A型账户 |
账户特征:遴选优质货币型开放式基金,追求较其它类型开放式基金而言更高程度的本金安全,和与投资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当期收益。 主要投资工具:货币型开放式基金、现金及银行存款。 投资策略:通过对中国基金市场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遴选继往投资表现优异、投资风格稳定、公司治理良好的货币型开放式基金,以期努力实现投资账户的本金安全和与投资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当期收益。 投资组合限制:95%-100%投资于货币型开放式基金,0%-5%现金、银行存款用于备付需要。 资产管理费用:每年费率不超过投资账户价值的1.0%。当前年费率为0.5% ,在符合相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调整资产管理费率。 | |||||||||||||||||
附表2.
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每1000元基本保险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
年龄 |
男性 |
女性 |
年龄 |
男性 |
女性 |
年龄 |
男性 |
女性 |
|
0 |
3.49255 |
3.17975 |
30 |
1.10745 |
0.65090 |
60 |
15.58595 |
10.37530 |
|
1 |
2.48055 |
2.13785 |
31 |
1.15805 |
0.68080 |
61 |
17.12580 |
11.47700 |
|
2 |
1.85265 |
1.51110 |
32 |
1.22360 |
0.71875 |
62 |
18.81515 |
12.69485 |
|
3 |
1.43750 |
1.11090 |
33 |
1.30640 |
0.76590 |
63 |
20.66780 |
14.04035 |
|
4 |
1.15000 |
0.84410 |
34 |
1.40530 |
0.82110 |
64 |
22.70100 |
15.52730 |
|
5 |
0.94415 |
0.65895 |
35 |
1.51915 |
0.88780 |
65 |
24.92855 |
17.16835 |
|
6 |
0.79350 |
0.52670 |
36 |
1.65140 |
0.96370 |
66 |
27.37000 |
18.98075 |
|
7 |
0.68195 |
0.43125 |
37 |
1.79975 |
1.05110 |
67 |
30.04375 |
20.98060 |
|
8 |
0.59800 |
0.36225 |
38 |
1.96650 |
1.15115 |
68 |
32.97165 |
23.18630 |
|
9 |
0.53820 |
0.31510 |
39 |
2.15280 |
1.26270 |
69 |
36.17555 |
25.61970 |
|
10 |
0.50255 |
0.28635 |
40 |
2.35865 |
1.38920 |
70 |
39.67960 |
28.30150 |
|
11 |
0.49680 |
0.27600 |
41 |
2.58750 |
1.53065 |
71 |
43.51025 |
31.25700 |
|
12 |
0.52670 |
0.28520 |
42 |
2.84050 |
1.68820 |
72 |
47.69510 |
34.51035 |
|
13 |
0.59340 |
0.30935 |
43 |
3.11995 |
1.86300 |
73 |
52.26290 |
38.09145 |
|
14 |
0.69345 |
0.34730 |
44 |
3.42815 |
2.05850 |
74 |
57.24585 |
42.03135 |
|
15 |
0.81190 |
0.39215 |
45 |
3.76740 |
2.27585 |
75 |
62.67615 |
46.35995 |
|
16 |
0.93380 |
0.43930 |
46 |
4.14115 |
2.51620 |
|||
|
17 |
1.04305 |
0.48415 |
47 |
4.55170 |
2.78300 |
|||
|
18 |
1.12815 |
0.52210 |
48 |
5.00480 |
3.07855 |
|||
|
19 |
1.18220 |
0.55315 |
49 |
5.50160 |
3.40630 |
|||
|
20 |
1.20635 |
0.57500 |
50 |
6.04900 |
3.76855 |
|||
|
21 |
1.20520 |
0.58765 |
51 |
6.65045 |
4.17105 |
|||
|
22 |
1.18450 |
0.59455 |
52 |
7.31170 |
4.61610 |
|||
|
23 |
1.15345 |
0.59685 |
53 |
8.03965 |
5.10830 |
|||
|
24 |
1.11780 |
0.59685 |
54 |
8.83890 |
5.65340 |
|||
|
25 |
1.08675 |
0.59685 |
55 |
9.71635 |
6.25600 |
|||
|
26 |
1.06375 |
0.59800 |
56 |
10.68120 |
6.92300 |
|||
|
27 |
1.05225 |
0.60375 |
57 |
11.74150 |
7.66015 |
|||
|
28 |
1.05570 |
0.61295 |
58 |
12.90530 |
8.475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