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富赢家(C款)
- 产品特色
- 保险利益
- 费用说明
- 核保规则
- 产品示例
- 产品条款
是一款集投资和保险功能于一体的保险产品,其提供的各类账户管理功能还能为您的理财带来便捷和收益。
专业的理财团队,帮您优选基金
依托集团全球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专业的投资理财能力,利用资金规模优势,专家团队共同操作,从市场上数百种基金中遴选优质基金,使您不必费心亲自打理,也能轻松应对变化的市场环境。
合理的资产配置工具,助您稳健增值
精心配置四类投连账户,分别投资于不同类型的基金,您可以将资金按不同比例分配到不同账户中,均衡风险和收益,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助您实现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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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投连账户存在不同的风险收益,您可以根据资产市场的变化和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结合自身理财需求,及时调整和优化理财方案,通过在四个不同投资方向的投连账户间自由转换,把握投资时机,紧跟市场节奏,免费无限次的账户转换还可为您省却因频繁操作带来的高额交易成本。
细分的初始费率,为您降低成本
设立不同等级的初始费率,保费金额越大,相对费率越低,支出成本越小。
高额的人生保障,保您一生平安
实现稳健投资的同时享受高额保障,为您明日的安逸生活保驾护航。
温馨提示:本产品仅在上海、成都两城市招商银行合作网点有销售。
保险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意外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首次保险费扣除累计提取个人账户价值后的10%+个人账户价值
意外身故保险金=首次保险费扣除累计提取个人账户价值后的50%+个人账户价值
意外全残保险金=首次保险费扣除累计提取个人账户价值后的50%+个人账户价值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按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1、 初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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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缴纳的保险费/或一次申请缴纳的不定期额外保险费(人民币 元) |
初始费用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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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49,999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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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499,999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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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 |
2.5% |
2、 资产管理费: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距上次评估日天数/365×资产管理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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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
资产管理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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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 B 型账户 |
每年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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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B 型账户 |
每年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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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利B 型账户 |
每年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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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B型账户 |
每年0.5% |
3、退保和部分提取费用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投保人申请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或在犹豫期后退保,本公司在各保单年度以退保或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为基数按下表规定的比例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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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年度 |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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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保单年度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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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保单年度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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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保单年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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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保单年度及以后 |
0% |
投保人年满18周岁
被保险人年龄为60天—60周岁
缴费方式:一次性缴清费用,可额外缴纳保险费
招商信诺智富赢家投资连结保险C款 2009-09-21
招商信诺智富赢家投资连结保险C款 2008-01-07
招商信诺智富赢家投资连结保险(C款)条款阅读指引 2009-09-21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ü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自投保人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按投保人不同投资选择进行处理: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的,退还全部所交保险费;生效后立即投资的,退还个人账户价值及初始费用。犹豫期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可能会存在退保损失。 8.
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
ü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与因非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本公司的保险责任是不同的。 3.
2.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支付任何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4.
3.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22.
4.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意外伤害”、“评估日”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详细解释。 35.
5.请您留意投资账户的说明,包括特征、投资工具等的详细解释。 附件
ü 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 保障条款
1. 保险合同构成
2. 投保年龄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5. 保险期间
6. 保险费及其分配
7. 个人账户价值低于最低限额时的处理
8.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部分 投资条款
9. 投资账户的设立
10. 投资账户的管理
11. 投资账户的变更
12. 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评估
13. 投保人对投资账户的选择
14. 个人账户价值的确定
15. 暂停或迟延评估和交易
16. 账户转换
17.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
第三部分 费用条款
18. 初始费用
19. 资产管理费
20. 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
21. 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
第四部分 一般条款
22.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2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4. 受益人
25.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6.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27. 保险事故通知
28. 调查权
29. 诉讼时效
30. 保险金申请
31. 保险金给付
32. 其它核定结果
33. 宣告死亡处理
34. 投保信息变更
35. 释义
附件
招商信诺智富赢家投资连结保险(C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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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保障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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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险合同构成 |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构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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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投保年龄 |
年满18周岁(见35.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见35.2)的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年龄在60天至60周岁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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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见35.3)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见35.4)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见35.5)导致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见35.6)给付如下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交纳的首次保险费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总和(含本公司每次扣取的部分提取手续费)后所余数额的50%。 (2) 按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见35.7)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 二、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如下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交纳的首次保险费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总和(含本公司每次扣取的提前部分提取手续费)后所余数额的10%。 (2) 按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 三、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称全残(见35.8),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如下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交纳的首次保险费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总和(含本公司每次扣取的部分提取手续费)后所余数额的50%。 (2) 按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第180天治疗仍未结束,我方将根据被保险人第180天的身体情况鉴定决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您方不得再以第180天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为由提出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申请。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全残,我方不支付任何意外全残保险金。 四、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见35.9)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该保单周年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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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在被羁押、关押服刑期间由于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死亡;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四、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35.10)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七、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存在病症及其并发症(见35.11); 八、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九、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见35.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35.1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35.14)的机动车; 十、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十一、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战争(见35.15)、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见35.16)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原因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价值以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价值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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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保险期间 |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且在本公司收到投保人交纳的首期保险费后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见35.17)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24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被保险人满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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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保险费及其分配 |
一、保险费的交纳 首次保险费由投保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交纳。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还可以随时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交付额外保险费。投保人每次交纳的额外保险费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且必须是1000元的整倍数。在保证符合监管机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可以提高或降低最低额外保险费的要求。 二、保险费的分配 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在按本合同“初始费用”的规定扣除初始费用(见35.18)后,剩余保险费根据投保人指定的投资比例按如下价格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转入个人账户中。 (一) 对于首次保险费,投保人可以选择在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或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分别为: (1) 投保人选择在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的,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为本合同犹豫期结束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2) 投保人选择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的,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为本合同生效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二) 对于额外保险费,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为本公司收到该笔保险费并且批准申请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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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个人账户价值低于最低限额时的处理 |
个人账户价值在任何一个评估日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时,本合同立即终止,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终止日后的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向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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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向本公司提交解除合同申请书和保险合同原件等退保资料。 如果投保人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须一并解除。 一、犹豫期退保 自投保人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 如果投保人选择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所交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二) 如果投保人选择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的,本公司按收到投保人提交的全部退保资料并且审核通过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连同所收取的初始费用一并退还给投保人。本合同自始无效。 二、犹豫期以后退保 投保人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递交的全部退保资料并且审核通过之日起终止效力,本公司按本合同终止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的规定扣除退保手续费后将余额退还给投保人。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退保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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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投资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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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投资账户的设立 |
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独立的投资账户(详见附件“投资账户说明”)供投保人选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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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投资账户的管理 |
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本公司通过投资账户管理和计量与本合同有关的投资活动,由投资活动产生的投资损益及资本盈亏均计入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的管理权归本公司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可以将部分或全部的管理权委任给本公司以外的保险资金管理机构。 投资账户的资产每年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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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投资账户的变更 |
在市场环境改变或出现新的投资渠道时,本公司可以设立新的投资账户;在充分保护投保人利益、符合监管部门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合并、分立或关闭投资账户,或合并、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本合同项下个人账户的资产价值不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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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评估 |
投资账户价值为投资账户总资产减去投资账户总负债。 投资账户总资产是指某一投资账户下所拥有的按监管部门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出的资产总额。投资账户总负债是指该投资账户中应予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投资产品款、交易费用、管理费用、法定税费和其它负债等。 投资账户的资产以投资单位计量,转入投资账户中的保险费均按该账户投资单位价格计算相应的投资单位数。 投资单位数=分配到该投资账户的保险费/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 投保人向本公司买入投资单位时的价格或投保人向本公司卖出投资单位时的价格,按本合同规定的相应的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确定。投资单位价格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通常情况下,本公司至少每周对投资账户资产价值评估一次,至少每月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公布投资账户单位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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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投保人对投资账户的选择 |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并确定保险费进入各个投资账户的比例。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批准后,变更其未来保险费进入各投资账户的比例。 变更后的投资账户资金分配比例将于本公司批准变更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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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个人账户价值的确定 |
个人账户是本公司为投保人单独设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本合同项下投保人在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量。 个人账户价值等于本合同项下投保人在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与其相应的投资单位价格的乘积之和。 本公司每年将至少提供一份投资连结保险年度报告给投保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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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暂停或迟延评估和交易 |
当出现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如下情况导致无法按时对投资账户进行正常评估和交易时,本公司可以暂停或迟延投资账户的评估和交易。 一、投资账户投资的证券市场被关闭或被限制、暂停交易时; 二、投资账户的投资对象被暂停交易或计价时; 三、投资账户内的资产不能被估价或不能按既定的投资目标被投资时; 四、其他不可抗力(见35.19)因素导致本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投资账户评估和交易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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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账户转换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从一个投资账户全部或部分转移至其它账户。 投资账户转换以投保人的转换申请获本公司批准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完成。 投保人每次申请的转换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以转出的金额计算)。 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的规定收取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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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 |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以卖出投资单位的方式,根据本合同“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的规定扣除部分提取手续费之后提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投资单位的价格按本公司收到并同意部分提取申请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 投保人每次申请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而且提取后个人账户的剩余价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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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费用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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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初始费用 |
对投保人交纳的各种保险费,本公司按下表方法和比例扣除初始费用后,将剩余保险费按本合同的规定买入投资单位,转入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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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资产管理费 |
本公司对每一投资账户收取的资产管理费(见35.20)为: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距上次评估日天数/365×资产管理费率。 各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率详见附件“投资账户说明”。 资产管理费将于评估投资账户价值时从投资账户价值内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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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 |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投保人申请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或在犹豫期后退保,本公司在各保单年度(见35.21)以退保或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为基数按下表规定的比例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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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 |
本公司为投保人免费进行投资账户转换。 在符合监管机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前提下,本公司可以设定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但最高不超过转出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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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一般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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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合同时,本公司按解除合同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的规定扣除退保手续费后将余额退还给投保人。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合同时,本公司按解除合同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会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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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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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受益人 |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并且审核通过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该申请于批注生效日期(见35.22)起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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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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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已超过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应按本条第三、第四款的规定处理。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实收保险费少于应收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按知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从个人账户中以扣除投资单位的形式,收取应收保险费与实收保险费之间的差额。 四、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实收保险费多于应收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知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将多收的保险费按投保人最近确定的投资比例以购买投资单位的方式,分配到个人账户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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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保险事故通知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天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经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对于因迟延通知所增加的任何调查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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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调查权 |
投保人同意凡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治疗或住院或具有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任何医生(见35.23)、医院(见35.24)(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释义”中所定义的医生、医院或诊所),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病状、以及任何住院、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本公司。 本公司若认为必要可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被保险人应当同意,费用由本公司支付。在本公司认为必要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要求验尸,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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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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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领保险金时,申请人需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一、申领身故保险金,申请人需提供: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及身份证明; (3)受益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4)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申请人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 二、在申领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需提供: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户籍及身份证明; (3)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书(需自费提供); (4)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出院小结; (5) 申请人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 三、申领满期保险金,申请人需提供: (1)保险合同; (2)满期保险金受益人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四、申领保险金时其他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该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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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保险金给付 |
本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或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将在调查核实后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以人民币支付,不含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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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其它核定结果 |
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本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本公司按解除合同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的规定扣除退保手续费后将余额退还给投保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合同时,本公司按解除合同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的规定扣除退保手续费后将余额退还。如果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余额退还给投保人。如果是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余额退还给受益人;但若投保人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余额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本公司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本公司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在收到本公司相关通知后之日起30日内向本公司退回或者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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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宣告死亡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书宣告的被保险人身故日期作为保险事故发生日期,按身故原因及本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扣除个人账户价值之外的部分,本合同的效力由您我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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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合同内容变更 |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本公司将会给投保人送交一份新的保险单或在原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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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投保信息变更 |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投保人提供给本公司的职业、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公司及时为投保人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果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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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释义 |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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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周岁 |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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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保险利益 |
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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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本公司 |
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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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意外事故 |
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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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
意外伤害 |
指意外事故对被保险人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这些伤害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由于外部性的、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因素所造成的,而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包括潜在的疾病和机能障碍)所导致,也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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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
受益人 |
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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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
评估日 |
本公司对投资账户资产评估时,记取账户中各项投资单位价格的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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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
全残 |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中枢神经系统或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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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
保单周年日 |
指每年与本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日期。如果该月份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其最后一日作为周年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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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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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 |
之前已存在的病症 |
指在本合同生效日期的24时前或投保人交付额外保险费的申请经本公司批注生效日期的24时前(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已发生的身体不适或已呈现的异常体征(无论是否已寻求医护意见),或被诊断、治疗的疾病,或已遭受的身体残疾和损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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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2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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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3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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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4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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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5 |
战争 |
指无论宣战与否的战争,或者是任何类似战争的行动,包括由政权国家出于经济、领土、民族、政治、种族、宗教等目的所采取的任何军事行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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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6 |
恐怖主义 |
指危害人身或财产的武力行动、武力威胁、暴力行动、暴力威胁,或下达上述行动的命令。或是指下达破坏干扰电子或通讯系统行动的命令,且无论执行这一行动的个人或团体是否与任何组织、政府、政权、主权、军权有任何联系。这类行动、威胁、命令会有威吓、强迫、伤害政府或人民或扰乱经济的效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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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7 |
生效日期 |
指保险单上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一栏中所显示的年月日。本合同的保障自生效日期的24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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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8 |
初始费用 |
用于支付佣金、核保、出单、维护等各项保单成本而收取的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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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9 |
不可抗力 |
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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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0 |
资产管理费 |
因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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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1 |
保单年度 |
指自本合同生效日期24时起至下一年与本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日期的24时止的期间,或自保单周年日24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24时止的期间,如果该月份无与本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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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2 |
批注生效日期 |
指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审核批准后在批注上所注明的该变更生效的起始年月日。批注中所包含的变更将自批注生效日期的24时(北京时间)起开始产生效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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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3 |
医生 |
指在医院内合法执业并具有医师执照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是医生的情况,也不包括任何与被保险人具有商业联系的医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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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4 |
医院 |
指任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本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我方所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全天24小时治疗和护理服务。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 一、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部门; 二、养老院、戒毒所或戒酒所; 三、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疗养院,或提供护理、康复、恢复治疗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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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投资账户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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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B型账户 |
账户特征:遴选优质股票型开放式基金,追求长期的投资账户增值。 主要投资工具: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现金及银行存款。 投资策略:通过对中国基金市场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遴选继往投资表现优异、投资风格稳定、公司治理良好的股票型开放式基金,以期努力实现投资账户的长期增值。 投资组合限制:95%-100%投资于股票型开放式基金,0%-5%现金、银行存款用于备付需要。 资产管理费用:每年费率不超过投资账户价值的2.0% 。当前年费率为1.75% ,在符合相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调整资产管理费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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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B型账户 |
账户特征:遴选优质配置型开放式基金,追求当期收益和长期资本增值相平衡。 主要投资工具:配置型开放式基金、现金及银行存款。 投资策略:通过对中国基金市场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遴选继往投资表现优异、投资风格稳定、公司治理良好的配置型开放式基金,以期努力实现投资账户均衡增值。 投资组合限制:95%-100%投资于配置型开放式基金,0%-5%现金、银行存款用于备付需要。 资产管理费用:每年费率不超过投资账户价值的2.0% 。当前年费率为1.75%,在符合相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调整资产管理费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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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利B型账户 |
账户特征:遴选优质债券型开放式基金,追求较高水平的和稳定的当期收益。 主要投资工具:债券型开放式基金、现金及银行存款。 投资策略:通过对中国基金市场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遴选继往投资表现优异、投资风格稳定、公司治理良好的债券型开放式基金,以期努力实现投资账户获得较高水平的和稳定的当期收益。 投资组合限制:95%-100%投资于债券型开放式基金,0%-5%现金、银行存款用于备付需要。 资产管理费用:每年费率不超过投资账户价值的2.0% 。当前年费率为1.75% ,在符合相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调整资产管理费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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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B型账户 |
账户特征:遴选优质货币型开放式基金,追求较其它类型开放式基金而言更高程度的本金安全,和与投资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当期收益。 主要投资工具:货币型开放式基金、现金及银行存款。 投资策略:通过对中国基金市场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遴选继往投资表现优异、投资风格稳定、公司治理良好的货币型开放式基金,以期努力实现投资账户的本金安全和与投资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当期收益。 投资组合限制:95%-100%投资于货币型开放式基金,0%-5%现金、银行存款用于备付需要。 资产管理费用:每年费率不超过投资账户价值的1%。当前年费率为0.5% ,在符合相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调整资产管理费率。 | |||||||||||
招商信诺智富赢家投资连结保险(C款)2008-01-07
第一部分 保障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年龄在六十天至六十周岁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意外伤害,并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如下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投保人缴纳的首次保险费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总和(含本公司扣取的提前部分提取手续费)后所余数额的50%。
2.按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按照本条款“意外身故保险金”项下(一)的规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又生还,保险金获取人必须在被保险人被证实仍然生存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把已经领取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本合同效力不予恢复。
二、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如下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投保人缴纳的首次保险费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总和(含本公司扣取的提前部分提取手续费)后所余数额的10%。
2.按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按照本条款“非意外身故保险金”项下(一)的规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又生还,保险金获取人必须在被保险人被证实仍然生存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把已经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中超出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退还给本公司。本合同效力不予恢复。
三、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意外伤害,并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称全残,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如下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投保人缴纳的首次保险费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总和(含本公司扣取的提前部分提取手续费)后所余数额的50%。
2.按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
四、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该保单周年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拒捕、越狱、自我伤害或不遵照医护意见,或被保险人在被羁押、关押服刑期间由于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死亡;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四、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
六、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存在病症及其并发症;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八、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指世界卫生组织在1987年所使用的定义,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其后对其进行的任何修订。感染是指通过验血或相应的测试而证明携带有任何艾滋病病毒或该种病毒的抗体);
九、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任何种类的机动车辆,无证驾驶,持无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一、驾驶摩托车,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十二、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三、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四、战争、入侵、内战、叛乱、革命、起义、使用军事力量,参与任何暴力动乱、内乱或扰乱公共秩序的活动,恐怖主义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十五、核反应、核辐射、核污染、核爆炸,致病的或有毒的生化原料的使用、散发或释放。
因上述原因而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价值以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最近的评估日的价值为准。
第五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合同自投保人缴付首次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时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第六条 保险费及其分配
一、保险费的缴纳
首次保险费由投保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还可以随时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缴付额外保险费。投保人每次缴纳的额外保险费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且必须是1000元的整倍数。
二、保险费的分配
投保人每次缴纳的保险费在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的规定扣除初始费用后,剩余保险费根据投保人指定的投资比例按如下价格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转入个人账户中。
(一)对于首次保险费,投保人可以选择在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或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分别为:
1.投保人选择在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的,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为本合同犹豫期结束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2.投保人选择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的,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为本合同生效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二)对于额外保险费,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为本公司收到该笔保险费并且批准申请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第七条 个人账户价值低于最低限额时的处理
个人账户价值在任何一个评估日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时,本合同立即终止,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终止日后的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向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第八条 合同解除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向本公司提交解除合同申请书和保险合同原件等退保资料。
如果投保人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和附加险须一并解除。
一、犹豫期退保
自投保人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投保人选择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所交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2.如果投保人选择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的,本公司按收到投保人提交的全部退保资料并且审核通过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连同所收取的初始费用一并退还给投保人。本合同自始无效。
二、犹豫期以后退保
投保人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递交的全部退保资料并且审核通过之日起终止效力,本公司按本合同终止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扣除退保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部分 投资条款
第九条 投资账户的设立
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独立的投资账户(详见附件“投资账户说明”)供投保人选择。
第十条 投资账户的管理
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本公司通过投资账户管理和计量与本合同有关的投资活动,由投资活动产生的投资损益及资本盈亏均计入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的管理权归本公司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可以将部分或全部的管理权委任给本公司以外的保险资金管理机构。
投资账户的资产每年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投资账户的变更
在市场环境改变或出现新的投资渠道时,本公司可以设立新的投资账户;在充分保护投保人利益、符合监管部门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合并、分立或关闭投资账户,或合并、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本合同项下个人账户的资产价值不变。
第十二条 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评估
投资账户价值为投资账户总资产减去投资账户总负债。
投资账户总资产是指某一投资账户下所拥有的按监管部门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出的资产总额。投资账户总负债是指该投资账户中应予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投资产品款、交易费用、管理费用、法定税费和其它负债等。
投资账户的资产以投资单位计量,转入投资账户中的保险费均按该账户投资单位价格计算相应的投资单位数。
投资单位数=分配到该投资账户的保险费/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
投保人向本公司买入投资单位时的价格或投保人向本公司卖出投资单位时的价格,按本合同规定的相应的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确定。投资单位价格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通常情况下,本公司至少每周对投资账户资产价值评估一次,至少每月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公布投资账户单位价值。
第十三条 投保人对投资账户的选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并确定保险费进入各个投资账户的比例。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批准后,变更其未来保险费进入各投资账户的比例。
变更后的投资账户资金分配比例将于本公司批准变更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生效。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价值的确定
个人账户是本公司为投保人单独设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本合同项下投保人在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量。
个人账户价值等于本合同项下投保人在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与其相应的投资单位价格的乘积之和。
第十五条 暂停或迟延评估和交易
当出现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如下情况导致无法按时对投资账户进行正常评估和交易时,本公司可以暂停或迟延投资账户的评估和交易。
一、投资账户投资的证券市场被关闭或被限制、暂停交易时;
二、投资账户的投资对象被暂停交易或计价时;
三、投资账户内的资产不能被估价或不能按既定的投资目标被投资时;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投资账户评估和交易时。
第十六条 账户转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从一个投资账户全部或部分转移至其它账户。
投资账户转换以投保人的转换申请获本公司批准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完成。
投保人每次申请的转换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以转出的金额计算)。
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收取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以卖出投资单位的方式,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扣除部分提取手续费之后提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投资单位的价格按本公司收到并同意部分提取申请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
投保人每次申请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而且提取后个人账户的剩余价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
第三部分 费用条款
第十八条 初始费用
对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本公司按下表方法和比例扣除初始费用后,将剩余保险费按本合同的规定买入投资单位,转入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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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缴纳的保险费/或一次申请缴纳的不定期额外保险费(人民币元) |
初始费用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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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49,999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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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499,999 |
3.0% |
|
≥500,000 |
2.5% |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费
本公司对每一投资账户收取的资产管理费为: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距上次评估日天数/365×资产管理费率。
各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率详见附件“投资账户说明”。
资产管理费将于评估投资账户价值时从投资账户价值内扣除。
第二十条 退保费用和部分提取费用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投保人申请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或在犹豫期后退保,本公司在各保单年度以退保或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为基数按下表规定的比例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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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年度 |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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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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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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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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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及以后 |
0% |
第二十一条 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
本公司为投保人免费进行投资账户转换。
在符合监管机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前提下,本公司可以设定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但最高不超过转出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
第四部分 一般条款
第二十二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本公司解除合同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第二十三条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作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一人以上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份额。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并经本公司在本合同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的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接受任何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二十四条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已超过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应按本条第三、第四款的规定处理。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实收保险费少于应收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按知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从个人账户中以扣除投资单位的形式,收取应收保险费与实收保险费之间的差额。
四、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实收保险费多于应收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知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将多收的保险费按投保人最近确定的投资比例以购买投资单位的方式,分配到个人账户中。
第二十五条 全残鉴定
被保险人应于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被诊断患有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天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对于因迟延通知所增加的任何调查费用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二十七条 调查权
被保险人同意凡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治疗或住院或具有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任何医生、医院或诊所,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病状、以及任何住院、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本公司。
本公司若认为必要可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被保险人应当同意,费用由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认为必要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要求验尸,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索赔时效
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对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提出的索赔,本公司将不予受理。本公司将会要求受益人填写索赔表,对索赔请求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保险金时,受益人应填写索赔申请表,并向本公司提供所需的文件。
(一)申领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需提供:
1.保险合同原件;
2.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3.受益人户籍及身份证明;
4.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受益人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领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需提供:
1.保险合同原件;
2.被保险人的户籍及身份证明;
3.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书(需自费提供);
4.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出院小结原件;
5.受益人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残疾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申领满期保险金时,受益人需提供:
1.保险合同原件;
2.被保险人的户籍及身份证证明;
二、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三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的内容在双方订立补充协议或经本公司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有关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第三十一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三十二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本合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本公司]: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意外事故]: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
[意外伤害]:指意外事故对被保险人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这些伤害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由于外部性的、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手段所造成的,而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所导致,也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本合同所称意外伤害包括非病理性猝死。
[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或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计算出的年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受益人]: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单周月日]:指每月与本合同生效日相对应的日期。如果该月份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其最后一日作为周月日。
[保单周年日]:指每年与本合同生效日相对应的日期。如果该月份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其最后一日作为周年日。
[评估日]:本公司对投资账户资产评估时,记取账户中各项投资单位价格的日期。
[初始费用]:用于支付佣金、核保、出单、维护等各项保单成本而收取的费用
[资产管理费]:因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之前已存在病症]:在本合同生效日期之前,被保险人已呈现症状或体征、或已寻求医护意见、或已被诊断或治疗的疾病和症状。
[战争]:指无论宣战与否的战争,或者是任何类似战争的行动,包括由政权国家出于经济、领土、民族、政治、种族、宗教等目的所采取的任何军事行动。
[恐怖主义]:指危害人身或财产的武力行动、武力威胁、暴力行动、暴力威胁,或下达上述行动的命令。或是指下达破坏干扰电子或通讯系统行动的命令,且无论执行这一行动的个人或团体是否与任何组织、政府、政权、主权、军权有任何联系。这类行动、威胁、命令会有威吓、强迫、伤害政府或人民或扰乱经济的效果。
附件
投资账户说明
先锋B型账户
账户特征:遴选优质股票型开放式基金,追求长期的投资账户增值。
主要投资工具: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现金及银行存款。
投资策略:通过对中国基金市场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遴选继往投资表现优异、投资风格稳定、公司治理良好的股票型开放式基金,以期努力实现投资账户的长期增值。
投资组合限制:95%-100%投资于股票型开放式基金,0%-5%现金、银行存款用于备付需要。
资产管理费用:每年费率不超过投资账户价值的2.0% 。当前年费率为1.75% ,在符合相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调整资产管理费率。
和谐B型账户
账户特征:遴选优质配置型开放式基金,追求当期收益和长期资本增值相平衡。
主要投资工具:配置型开放式基金、现金及银行存款。
投资策略:通过对中国基金市场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遴选继往投资表现优异、投资风格稳定、公司治理良好的配置型开放式基金,以期努力实现投资账户均衡增值。
投资组合限制:95%-100%投资于配置型开放式基金,0%-5%现金、银行存款用于备付需要
资产管理费用:每年费率不超过投资账户价值的2.0% 。当前年费率为1.75% ,在符合相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调整资产管理费率。
添利B型账户
账户特征:遴选优质债券型开放式基金,追求较高水平的和稳定的当期收益。
主要投资工具:债券型开放式基金、现金及银行存款。
投资策略:通过对中国基金市场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遴选继往投资表现优异、投资风格稳定、公司治理良好的债券型开放式基金,以期努力实现投资账户获得较高水平的和稳定的当期收益。
投资组合限制:95%-100%投资于债券型开放式基金,0%-5%现金、银行存款用于备付需要。
资产管理费用:每年费率不超过投资账户价值的2.0% 。当前年费率为1.75% ,在符合相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调整资产管理费率。
货币B型账户
账户特征:遴选优质货币型开放式基金,追求较其它类型开放式基金而言更高程度的本金安全,和与投资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当期收益。
主要投资工具:货币型开放式基金、现金及银行存款。
投资策略:通过对中国基金市场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遴选继往投资表现优异、投资风格稳定、公司治理良好的货币型开放式基金,以期努力实现投资账户的本金安全和与投资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当期收益。
投资组合限制:95%-100%投资于货币型开放式基金,0%-5%现金、银行存款用于备付需要。
资产管理费用:每年费率不超过投资账户价值的1%。当前年费率为0.5% ,在符合相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调整资产管理费率。
